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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违法记分规则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乐清畅达驾校_畅达驾校官网_乐清畅达驾校欢迎您!   人气值:1189
4月1日起
公安部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63号)
将正式施行
记分档位和分值变化
一次记分分值增加9分档、删除2分档
调整后,记分分值为
12分、9分、6分、3分、1分五档
记分下调8类、上调3类、新增2类
以及取消记分8类


 

01  记分下调项


#解读:对并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记分下调~#
02  记分上调项

#解读:“高速违法停车”、“龟速行驶”、“插队超车”、“接打电话”等易发生交通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行为记分上调~#

03  记分新增项
#解读:替人接受违法记分处理绝不止扣分这么简单,如果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自己也会担责任,所以勿贪小利,徒增隐患~#
※新增12分项: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以此牟取经济利益

※新增6分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

04   取消记分项
#解读:随着电子信息化普及,可出示电子凭证配合检查更加便利。同时,新部令对或因特殊天气、路况等产生的违法行为也做了人性化调整,更加贴合实际~#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并应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速度行驶)
❖私家车(非营运车辆、校车等)一般道路、高速、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下。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具体指拖拉机、轮式专用**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05
“超速 和 超载”

#解读:为了减少驾驶人在高速路段超车时,因犹豫不决产生的交通事故,超速在新部令中进行人性化调整~#

 


06  学法减分
#解读:“学法减分”是针对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参加网上交通安全学习并考试合格后,予以减免记分的措施。其目的是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一起学习,规范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并不是将驾驶证最高扣分数提升至“18分”。针对网络上流传的不实消息,中道驾培分会早已辟谣(相关链接:“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请各位驾驶人切勿相信谣言~#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达到相关要求的,减免最高不超过六分交通违法记分。
(在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而不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作不记分处理,更不是增加总分值。)

为了方便各位驾驶人查阅
中道协驾培分会将本次修订的
新部令所有条款汇总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新增)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新增)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新增)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的;(新增)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新增)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新增)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素材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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